8月27日,据福建海事官微消息:近期,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对涉嫌交通肇事的毕某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自此,宁德“3.27”“丰海78”轮与“丰源68”轮碰撞事故调查处理正式画上圆满句号,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得到应有的刑事追责。
2021年3月27日0600时许,福州*盛船务有限公司所属水产品运输船“丰海78”轮自漳州东山驶往宁德,在宁德三都澳东冲口三沙湾5万吨级航道西侧附近水域与宁德市*源船务有限公司、郭某锋所有的干货船“丰源68”轮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丰源68”轮沉没,船上7人全部落水,1人获救、2人死亡、4人失踪。构成较大等级海上交通事故。
(资料图)
事发后,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对本起事故的调查处理实施挂牌督办,福建海事局依法依规成立事故调查组,按照“一案双查”工作要求,组织全省精干海事调查官并邀请当地交通部门对本起事故展开全面、深入、规范、科学地调查处理。
高效开展调查取证
克服被撞货船沉没一时无法打捞且主要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死亡失踪等困难,第一时间赶赴事故水域对肇事船舶及相关人员实施问询调查,高效开展现场勘验,多渠道收集、调取相关电子证据,综合获取的事故证据材料还原事故经过。组织调查组成员及相关专家深入分析事故原因,合理审慎地判明事故责任,最终按期高质量完成事故调查报告报交通运输海事局批复结案。
经查,“丰海78” 船长毕某在本起事故中负责指挥驾驶,是“丰海78”轮负主要责任的直接责任人,其行为违反《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规定,造成2人死亡、4人失踪的较大等级海上交通事故,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
及时推进案件移送
先后多次协调当地应急、海警、检察、法院等部门、机构会商研究事故刑事追责事项,按照刑事案件移送的相关要求提前向对本起事故具有管辖权的海警机构移送事故相关线索材料及事故责任认定材料。事故结案后,又第一时间向其补充移送事故调查报告,以确保刑事立案要件完整海警机构能及时立案。
持续配合刑事侦办
海警机构对本起案件实施刑事立案侦查后,指定专人定期跟踪案件侦办进展情况,积极协助开展相关调查取证工作,及时补充刑事追责相关关键证据材料,助力刑事侦办工作有序有效开展。
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人毕某最终被追刑责,是福建海事局践行福建海事局、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福建海警局三方签订的《海上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协作机制》的又一成功案例,为今后类似事故案件的移送提供了可参照借鉴的范本。下一步,福建海事局将不断总结固化海事调查经验做法,不断健全完善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工作机制制度,以不断提升海事调查在水上交通事故追责方面的权威性,为助推辖区水上交通本质安全提升发挥应有的警示震慑及启示促进作用。
【来源:福建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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